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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医疗保险统计报表制度
2005年医疗保险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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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5年报表调整情况

劳动保障部对2005年统计报表作了部分调整,其调整情况如下。

(一)月报表调整情况

1.原月报表5号表调整为6号表,原月报表6号表调整为5号表,内容不变。

(二)季、年报表调整情况

1.将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及特殊人员情况表》宾栏中“乙级及以上人员”修改为“1—6级革命伤残军人”。取消“补充资料:农民工参保人数”,其农民工参保人数只在月报表中反映。将甲栏“其它”改为“其它人员”。调整原表号“劳社统险10号”为“劳社统险12号”。

2.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情况表》表号“劳社统险11号”为“劳社统险13号”。

3.将原《基本医疗保险及特殊人员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表(职工)》改为《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表》,其表号由原“劳社统险12号”变为“劳社统险14号”。取消原表宾栏“住院费用构成合计”。取消补充资料中“医疗照顾人员、离休及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人员门(急)诊费用支出数及住院费用支出数”。

4.将原表《基本医疗保险及特殊人员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表(退休)》,改为“劳社统险14号续表—1《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表》”,取消原表宾栏“住院费用构成合计”。

5.将特殊人员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单独设置“劳社统险14号续表—2《特殊人员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表》”。

8.将《补充保险情况表》原表号调为“劳社统险17号”。

二、报表目录及报表填写、报送的具体要求

如下表:

表号

报告期

纸张大小

文字说明

报送日期

封面要求

签章及日期

填表范围

备 注

5号表

月 报

A4

  • 参保人数每项减少5人,必须说明原因。
  • 数据有较大增减变化时必须作以说明。

1.传真件必须在次月3日前报送。

2.正式报表必须于次月5日前报送。

3.如直接报送正式报表,必须于次月8日前报送。

签章必须齐

 

全,填写报出

 

日期必须正确

 

(该日期是指报表中所填期别及报出日期)

医疗保险

文字说明可在报表下方,如表下方打印不下,可另附一张大小相同、文字方向一致的纸张。

6号表

医疗、工伤、

生育保险

 

 

 

 

12号表

季(年)报

A3

综合文字

 

分析报告

1. 第1、2、3季度其电子邮件必须于季末次月5日前报送,正式纸质报表必须于季末次月10日前寄达。

 

2. 年报之电子邮件和正式纸质报表皆必须于次年元月15日前报送。

全国统一

 

一致的格

 

式封面

医疗保险

没有数据或数据为零的报表也应按要求上报空表,且印章、签字、填报日期必须齐全。

13号表

季(年)报

医疗保险

14号表

年 报

医疗保险

14号续表—1

年 报

医疗保险

14号续表—2

年 报

医疗保险

 

 

 

 

 

 

17号表

年 报

医疗保险

注: 表号——表名对照

1.劳社统险5号表:《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稽核情况表》
2.劳社统险6号表:《基本医疗保险月报表》
3.劳社统险12号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及特殊人员情况表》
4.劳社统险13号表:《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情况表》
5.劳社统险14号表:《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表》
6.劳社统险14号续表—1:《基本医疗保险退本人员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表》
7.劳社统险14号续表—2:《特殊人员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表》
8.劳社统险17号表:《补充保险情况表》

三、报表填报说明

(一)、根据统计报表制度,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务必按照统一要求布置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级汇总后统一上报给省社保局。
(二)、季报中的时期指标均为报告年初至报告季末数字。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指标解释中规定的指标口径进行编报,不得自行扩大或缩小统计指标口径,不得瞒报、拒报、迟报、少报或虚报,以确保指标的统一性、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四、指标解释

(一)、 劳社统险5号表
甲栏
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划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其经办险种的稽核情况。
宾栏
1.书面稽核 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把参保单位的有关账簿、报表、凭证、
人员档案等资料和申报缴费资料调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的稽核。
2.实地稽核 指由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到被稽核对象所在地进行的稽核。
3.户数 指报告期末被稽核单位的总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
位为一户。
4.人数 指报告期末被稽核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该参保缴费的总人数。
5-6.查出少报人数 指报告期末被稽核单位应参保未参保人数与已参保未足额缴费人数的合计。应参保未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已参保未足额缴费人数,指已经参保但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
7.查出少报基数 指报告期末被稽核单位未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少报的缴费工资基数。查出少报基数=应报缴费工资基数-实报缴费工资数。
8.查出少缴社会保险费 指报告期末少报基数乘以缴费比例计算出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9.补缴金额 指报告期末已经补缴到帐的社会保险费。
10.核查享受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末核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金等)的人数。
11-14.查出欺诈冒领人数 指报告期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数。欺诈冒领1年以下,指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在1年以下(不含1年)的人数;欺诈冒领1-2年,指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1年以上,2年(不含)以下的人数;欺诈冒领2年以上,指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在2年以上的人数。
15.欺诈冒领金额 指报告期末没有或失去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而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金额。
16.追回金额 指报告期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到帐金额。

(二)、 劳社统险6号表
甲栏
1.其中∶省会城市 指包括省会城市经办的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和省级经办机构经办的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宾栏
1.参加实施统帐结合的职工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的职工人数,包括医疗照顾人员。
2.参加实施统帐结合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的退休人员人数,包括医疗照顾人员。
3.参加单建统筹基金的职工期末人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职工人数。包括参加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职工。
4.参加单建统筹基金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数。参加包括参加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
5.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统帐结合)本月收入 指报告期内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统帐结合)基金的本月收入,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
6.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统帐结合)个人帐户本月收入 指报告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统帐结合)个人帐户基金的本月收入。
7.医疗保险基金(单建统筹基金)本月收入 指报告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基金)基金的本月收入。
8.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统帐结合)本月支出 指报告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统帐结合)基金的本月支出,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
9.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统帐结合)个人帐户本月支出 指报告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统帐结合)个人帐户基金的本月支出。
10.医疗保险基金(单建统筹基金)本月支出 指报告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基金)基金的本月支出。
补充资料∶
1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全日制、暂时性和弹性工作等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
12.农民工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城镇户口在城镇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

(三)、 劳社统险12号表
甲栏
企业 指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企业类型,不再分类。

宾栏
1.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合计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统帐结
合和单建统筹基金)的职工人数和退休人数的合计。
2.实施统帐结合的职工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的职工人数(在经办机构建立个人帐户并有单位或个人缴费记录),包括符合医疗照顾人员条件的职工人数。
3.实施统帐结合的职工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的职工平均人数,计算方法同劳社统险9号表宾栏中的“2”。
4.实施统帐结合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的退休人员人数(在经办机构建立个人帐户并有单位或个人缴费记录)。包括符合医疗照顾人员条件的退休人数。
5.实施统帐结合的退休人员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的退休人员平均人数,计算方法同劳社统险9号表宾栏中的“2”。
6.单建统筹基金的职工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职工人数。包括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职工。
7.单建统筹基金的职工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职工平均人数,计算方法同劳社统险9号表宾栏中的“2”。
8.单建统筹基金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数。包括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和离 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
9.单建统筹基金的退休人员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平均人数,计算方法同劳社统险9号表宾栏中的“2”。
10-12.特殊人员人数 指报告期末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分帐管理的人员数(包括按照国家和各地规定享受医疗照顾或医疗保健待遇的职工、 退休人员;离休人员及老红军;1-6级革命残废军人)

(四)、 劳社统险13号表
甲栏
同劳社统险12号表。
宾栏
1-2.实施统帐结合的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的单位及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3.实施统帐结合的期初欠费 指上年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的缴费单位、个人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4-6.实施统帐结合的本期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的缴费单位、个人,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括应补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
7-9.实施统帐结合的本期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的缴费单位、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括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的历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启动金。
10.实施统帐结合的本期补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的缴费单位、个人,补缴上年度末之前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11.实施统帐结合的期末累计欠费合计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的单位、个人,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12.单建统筹基金的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及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13.单建统筹基金的期初欠费 指上年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单位、个人,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14.单建统筹基金的本期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单位、个人,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括应补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
15.单建统筹基金的本期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单位、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括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的历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16.单建统筹基金的本期补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补缴上年度末之前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17.单建统筹基金的期末累计欠费合计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补充资料∶
18.实施统帐结合的跨年度预缴及一次性缴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的单位个人预先缴纳跨年度或一次性趸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
19.单建统筹基金的跨年度预缴及一次性缴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预先缴纳跨年度或一次性趸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

(五)、 劳社统险14号表
甲栏
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的级别划分
宾栏
1.职工门(急)诊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包括一般门(急)诊和门诊特殊疾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门诊特殊疾病指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病种。
个人支付指在实际发生门(急)诊的医疗费用中,除基本医疗保险个人
帐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外,按照有关规定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既包括因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也包括虽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部分支付的费用。
2.职工门(急)诊药品费用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包括一般门(急)诊和门诊特殊疾病)就诊所发生的全部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3.职工门(急)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的人次数。
4.职工住院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5.职工住院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6.职工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7.职工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出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8.职工住院费用个人支付 指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除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外,按照有关规定由参保职工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既包括因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也包括虽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部分支付的费用。
9.职工住院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治愈(包括死亡)出院的人次数。
10.职工住院床日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累计住院床日数。
补充资料∶
11.职工用个人帐户基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支出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用个人帐户基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的总额。

(八)、 劳社统险14号表续表-1
同劳社统险14号表

(九)、 劳社统险14号表续表-2
同劳社统险14号表

(十)、 劳社统险17号表
甲栏
同劳社统险12号表。
宾栏
1.补充养老保险参加企业年金在职职工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企业年金的在职职工人数。
2.补充养老保险享受企业年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数。
3.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补助范围人员的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数。
4.公务员医疗补助实际享受补助人数 指报告期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公务员人数,如报告期内一人享受两次以上待遇,按一人计算。
5.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为解决封顶线以上人员的医疗费用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人数。
6.享受大额医疗费用人数 指报告期内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待遇的人数,如报告期内一人享受两次以上待遇,按一人计算。
7.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参加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除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以外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 保险的人员数(含职工、退休)。
8.其他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享受除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以外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如报告期内一人享受两次以上待遇,按一人计算。

五、 表内栏目关系

1.劳社统险5号表
宾栏: (11)=(12)+(13)+(14)
2.劳社统险6号表
宾栏: (5) ≥(6),(8) ≥(9)
3.劳社统险12号表
甲栏: (1)=(2)+(3)+(4)+(5)
宾栏: (1)=(2)+(4)+(6)+(8)
4.劳社统险13号表
甲栏: 同表12
宾栏:(4)=(5)+(6),(7)=(8)+(9),
(3)+(4)-(7)-(10)=(11),
(13)+(14)-(15)-(16)=(17)
5.劳社统险14号表
甲栏: (1)=(2)+(5)
宾栏:(1)>(2), (4)≥(5)+(6), (4)≥(7)+(8)
6.劳社统险14号续表-1
甲栏: 同表14
宾栏:同表14
7. 劳社统险14号续表-2
甲栏: 同表14
宾栏:同表14
8.劳社统险17号表
甲栏: 同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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